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及提取程序
提取公积金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本人办理(职工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由配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公积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何,除遇特殊情况外,长春公积金住房提取代办与职工的住房封存公积金提取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
中心各分支机构对提取的公积证明材料及金额进行审核,实时将提取资金存入职工本人的金何银行卡内。
职工依照本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长春还要根据不同提取情形按中心规定提供相应的住房证明材料(详见《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公积决定。符合提取条件的金何由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经公证的长春住房公积金代办由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四)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职工身份证原件。住房除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外,公积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后,
中心审核后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提取程序
职工凭提取证明材料,除提交上述的证明文件外,代办人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
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到中心相关的分支机构办理提取审批。父母代为办理的,子女、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